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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 这起民事损害赔偿不能让教师分担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0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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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经过】某学校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打扫卫生。班主任徐某让学生王某负责擦玻璃。在擦玻璃时,王某不慎从二楼窗台上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脊椎扭伤而下身瘫痪,住院治疗达5个月之久,花去医疗费5000元。
  因在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上王某的父母与学校发生纠纷,王某的父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定学生王某受伤是由于教师徐某的过错造成的,判决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王某营养费、家长护理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
  由于金额较大,学校承担有困难,同时学校认为造成这个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与徐某的过错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便提出徐某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徐某不从。
  【评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因此,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该例中徐老师让学生擦玻璃,他应该预见到学生有潜在掉下去摔伤的危险,但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应属于过失过错,对此理应承担责任。但学校提出让徐老师分担赔偿费用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打扫卫生的活动是学校决定组织的,徐老师也不是让学生为自己干私活而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虽然其责任应由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但学校和教师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学校作为法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所谓民事赔偿,原则上是损失多少就赔多少,不存在多赔或少赔的问题,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学校全部承担。
  至于教师的责任问题,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等有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即教师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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